受文單位:立法院 、行政院
副本
:
總統府、 司法院、
其他單位及人士
請願事項:1.
請儘速修憲增修條文第一條加入「連署百萬人之修憲制憲議題請願,總統得
召開公投制憲修憲會議與國民大會直接完成修憲制憲。」
2. 速制定「國民大會比例代表選出辦法」:由現有轄區縣市人口比例普選產生。
不宜仿照立委不分區政黨代表之方式,否則交由人民公投成立制憲委員會
3. 上列法案如逾民國九十二年未解,總統得解散立院改選,發佈制憲諮詢公投命令。
事實理由說明:
一、大修憲或制憲必涉政黨黨綱私益,以目前立法院結構會越修越亂,無法完成民意。
憲法不合乎時地,是我國最重要亂源,也是經濟無法向前跨躍之主因
( 因無被認同的國格名稱,就
無法與世界各國簽自由貿易協定,更無國格名稱與中共PRC簽有關三通或貿易外匯等協定。
)
因此憲法大翻修或修憲賦予制憲,已是民意潮流,雖然有許多好立委尊重民意,但在黨意結構下,如
果修憲制憲有違背任一黨之黨綱或利益,頂多也只能投廢票,只要四分之一席位投廢票就可抵制所有
贊成者,如此結構能完成大修憲嗎?新憲法有三種合理產生方式: 1. 讓國大普選直接修憲更改領土。
2.
讓國大普選修憲再制憲 ( 第一條修訂為中華民國為聯邦共和國,
轄區主權屬於轄區全体人民所有,其憲法由該轄區人民選出代表制定之。)
3. 人民公投與國代普選,成立「中華民國聯邦台灣共和國或台灣共和國制憲委員會」。
1.與2 皆屬於國大修憲,但目前國大已虛級化,唯一補救辦法就是在增修條文第一條再修定加入
「連署百萬人之修憲制憲議題請願,總統得召開公投制憲修憲會議與國民大會直接完成修憲制憲。」
此條
,將會引起全民公憤抗議
,導致動亂。
二、
國大代表須具有能力充分代表民意,應普選產生,不宜用政黨比例方式。
召開集會須事先選出國大代表,然而迄今確無「選出代表辦法」,如果臨時匆忙制訂政黨推派代表
修憲,必會重踏覆轍,違背民意。依照目前增修條文涵義,國大其產生方式約可歸納為三種可能性:
1.直接由普選產生,依照台灣各縣市人口比例,選出三百名,修憲國代候選人政見必須標明如何
修憲制憲,必要時保留三十名由特定族群或團体選出,此法最能大代表民意完成新憲法。
2. 立委兼國代民選產生,由立委選舉得票數依高低順位選出三百名國代,此法優劣各半,好處節省
財力時間,但其缺點仍無法如專心修憲之國代。
3.依照政黨立委得票比例推選出,這是最差最笨的一種,如果採用此方式,就是修了一百次,一樣
重踏覆轍,會越修越亂。因為只要修憲違背任一黨之黨綱或利益,必然遭到封殺,只要四分之一
席位投廢票或反對票就可抵制所有贊成者。並且此法無法代表無黨無派之千萬選民
,如果堅持
採用此法,將會引起全民公憤抗議,導致動亂。
以上理由,依據請願法第二條,本人為全國人民權益請願,懇請
貴院速研擬法案付立院大會表決,上列法案如逾民國九十二年未解,總統得解散立院改選,發佈
制憲諮詢公投命令,執行後再由新立委追認。
請願人:
姓名: 傅
一 心
性別:
男
年齡:六
十 一
籍貫: 台灣省台南縣
職業:醫師
兼任 網站主筆
註:為讓全民了解請願內容,本文將同時登錄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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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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